注册商标不是“免死金牌”,超范围使用+仿冒包装,照样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。手里拿着“献龙麻辣王子”的商标注册证,却依然被判赔偿10万元并停止生产。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,给试图“打擦边球”的食品企业敲响了警钟:即便持有注册商标,若恶意攀附知名品牌商誉,依然难逃法律制裁。

▲麻辣王子辣条
案情回顾:包装高度“撞脸”,被告辩称有商标
原告为知名辣条品牌“麻辣王子”的商标权利人。其品牌经过长期推广,在面筋食品行业积累了较高知名度,且其红黄配色的包装装潢已形成独特的品牌辨识度。
被告某食品公司虽持有“献龙麻辣王子”商标,但其核定使用类别并不包含面筋食品。在实际经营中,被告生产、销售了与“麻辣王子”同款的面筋食品,且外包装设计高度相似:①视觉元素雷同:均采用红色主调,包装上方印有黄色皇冠图形;②文字标识突出:包装正面均以白色为底,显著标注“麻辣王子”字样;③宣传语一致:均使用“地道辣条”等宣传标语。
原告认为,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遂诉至法院。

▲献龙麻辣王子(29-食品罐头)商标注册信息
法院判决:商标不是“护身符”,恶意攀附需担责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核心在于破除“有商标即不侵权”的认知误区。
1.商标侵权认定:超范围使用+混淆可能性
法院指出,注册商标专用权以“核定使用的商品”为限。被告的商标核定类别未包含面筋食品,却在同款商品上突出使用“麻辣王子”字样,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、读音完全相同。结合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,该使用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,构成商标侵权。
2.不正当竞争认定:包装装潢恶意仿冒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原告的“麻辣王子”产品属于“有一定影响的商品”,其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。被告在后注册近似商标,并刻意模仿原告的整体包装风格,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,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判决结果:被告“献龙麻辣王子”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侵权商品;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包装、装潢;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。

▲献龙麻辣王子
行业警示:辣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升级
本案虽发生在湖南岳阳(辣条产业重要产区),但其判决对全国休闲食品行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:
1.破除认知误区:商标注册证不是“万能盾牌”,若超类别使用或恶意攀附,依然构成侵权。
2.包装模仿风险:辣条行业同质化竞争激烈,简单的“换前缀+仿包装”模式(如“XX王子”类操作)在法律上风险极高。
3.诚信经营底线:法院明确打击“傍名牌”、“搭便车”行为,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而非模仿抄袭获取市场。
写在最后
随着辣条行业品牌集中度提升,头部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维权力度正在加大。中小企业在品牌命名与包装设计时,应注重独创性,避免与知名品牌产生视觉混淆,以免陷入法律纠纷。